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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太阳集团7237网站《关于设立“瓯海九派博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瓯海九派博士产业投资基金

更新时间:2020-07-24 16:21:10

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太阳集团7237网站《关于设立“瓯海九派博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瓯海九派博士产业投资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合同效力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16:46:09 中财网    
原标题: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太阳集团7237网站《关于设立“瓯海九派博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瓯海九派博士产业投资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合同效力之法律意见书

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太阳集团7237网站《关于设立“瓯海九派博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瓯海九派博士产业投资基金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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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瓯海九派博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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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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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426/fy/2019-292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眼镜”或“贵公司”“公司”)的委托,就其《关于设立
“瓯海九派博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瓯海九派博士产业投资基金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之合同效力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1)公司提供的电子文本均与正本、
原件相符,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在出具意见书过程中,公司对本所
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和回复(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为真实、准确、
可靠、无误的。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题述事宜之合
同效力发表意见,不代表本所律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事宜的观点或意见;(3)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4)鉴于
本所律师并不了解题述事宜的详细交易背景、最终文件签署情况,故主要针对公
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向董事会、股东、证券主管部门汇报说明而提交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提交,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题述事
宜向董事会、股东、证券主管部门进行汇报说明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公司可在上述目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有权对前述引述的内容进
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9年5月9日,,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九派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九派资本”)签署《合作协议》,,其中第十七条约定:“本协议自
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有效期内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则本协议在上述期限到期之日自动解除。如未能设
立基金的,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2019年5月9日,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九派资本共同签署《合
作框架协议》,其中第四条第三款约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自本
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有效期内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
则本协议在上述期限到期之日自动解除。如未能设立基金的,本协议双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经审阅《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协议的当事人
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前述协议经依法签署后已合法生效,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二、《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履行及效力情况

经审阅《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
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已满六个月,且根据公司、温州市瓯海区人
民政府、九派资本说明,,,前述协议合同期限已届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亦未
能如期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已到期自动解除,各方之间均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作协议》《合作框
架协议》的有效期已满六个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未依约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成立手续,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合作协议》《合作框
架协议》已自动解除。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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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九派博士产业投资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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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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