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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

更新时间:2020-06-19 06:42:22

原标题: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

据国资委2月7日消息,为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近日,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暂行规定》明确,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占有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合伙人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对外投资情况(如有),包括投资标的名称、统一信用编码、所属行业、投资额、投资比例等;合伙协议以及其他需登记的内容。

《暂行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改变;主要经营场所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经营范围改变;认缴出资额改变;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改变的以及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应当办理变动登记: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注销或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第二条登记要求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暂行规定》还指出,,出资企业负责填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完成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多个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各出资企业分别进行登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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